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酉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借用、冒用同村一组村民冉某乙家的户口本,在双泉乡天马村易地扶贫搬迁(小地名“马家坝”)安置点以建新房的方式,套取国家异地扶贫搬迁建房农户补助资金58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酉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显示是冉某丙申请国家补助款,借用冉某乙一家户口套取的补助资金进入的是冉某丙的银行账户,购买房屋地基合同系冉某丙和开发商签署,又有冉某丙转账给开发商购买房屋基地的银行流水,全案客观书证均与冉某甲无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新修房屋权属未查明,诈骗所得最终归冉某丙还是冉某甲事实不清。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认定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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