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冒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兰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冒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甘A09***的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滨河饭店门前时被检查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冒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2.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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