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冒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1********,汉族,大专文化,如皋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如皋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如皋市**镇**居委会**组。被不起诉人冒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冒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20时许,饮酒后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8****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由南向北行至光明路路口北侧被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冒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冒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冒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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