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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冒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冒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生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23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如皋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冒某某在如皋市**街道**路**号名车之家西墙处,在明知该处摆放的广告牌系被害人崔某某经营的名车之家被城管拆除的广告牌的情况下,仍指使王某某乘隙将广告牌子拉走。经如皋市价格中心认定,该广告牌价值人民币276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如皋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冒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退赃款、涉案广告牌,由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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