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3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到**县**乡**街**信用社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卡槽内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操作界面,农某某便分三次从该银行卡内取出5000元现金。经查,该银行卡户主是蒙某,卡号为6217*************20。
2020年5月6月,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到德保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将5100元现金退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己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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