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3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到**县**乡**街**信用社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卡槽内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操作界面,农某某便分三次从该银行卡内取出5000元现金。经查,该银行卡户主是蒙某,卡号为6217*************20

2020年5月6月,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到德保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将5100元现金退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己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