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平省,越南壮族,受教育状况不详,住越南高平省保林县**社。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黄某某与宋某甲、宋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后,于2019年10月8日在未持有合法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中越边境的535界碑附近便道步行进入中国境内,后乘坐车辆前往广西南宁市区务工。2019年11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等8人搭乘小客车途经那坡返回越南,在那坡县818县道至百都路口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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