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69********,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醉酒后驾驶川S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大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农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农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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