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77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3********,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茶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0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醉酒驾驶云H8****号小车,途经东莞市茶山镇安泰路铁路隧道路段,被交警现场抓获。经鉴定,农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