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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1日21时,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桂******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街往**村方向行驶,行至***村路段时,与卜某某驾驶的桂******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农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0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己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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