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7********,壮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9****号牌小型汽车途径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23mg/100ml。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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