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369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曾用名农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7日0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醉酒驾驶桂A****9号小型汽车在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湖路嘉宾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对农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3/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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