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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6********,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上思县**镇**村**屯**号,住上思县**镇**村*市**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在上思县昌菱糖厂附近自家的流动补胎店里与两名男子喝酒。当日21时许,农某某搭乘一名男子驾驶的临时号牌桂N****3号轻型普通货车到上思县昌墩村新街的代销店里打麻将,在打麻将期间与李某甲发生口角,之后两个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李某甲倒地昏迷。为救人,农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桂N****3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从昌墩村代销店往上思县人民医院行驶,行驶至上思县人民医院时,农某某下车和李某丙、李某乙一起将昏迷的李某甲送进急诊室抢救。民警在上思县人民医院将农某某抓获归案,经抽取农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从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因急救病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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