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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HT****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农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1mg/100ml。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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