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8********,壮族,大专文化,广西南宁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系广西南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技术人员。2019年2月初,黄冠(另案处理)欲购买一款三公棋牌游戏软件用于赌博活动,其在网上了解到*甲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便与吴某某联系,沟通软件抽水功能等需求,并约定软件名为“皇冠风云”。*甲公司无技术条件开发该软件,但为赚取中间差价,吴某某以公司名义从杰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5000元购入该软件后再转售给黄冠。2月20日,黄冠与*甲公司签订《游戏开发合同》,约定该软件售价为人民币7万元。黄冠先后给吴某某微信转账共计****.5万元。软件出售后,在吴某某的组织下,由杨某某负责后台维护、将该软件产生的技术问题反馈给*乙公司技术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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