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3********,壮族,初中文化,住天等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同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德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9月17日19时许,黄某某(已判刑)相约朋友汤某某(已判刑)和农某某来德保喝酒,当时农某某没事做就答应跟来德保玩,并找来一辆摩托车。当晚10时许,黄某某、汤某某、农某某三人一起开摩托车来到德保县城后,先到**街黄某某的租房,随后又开摩托车到德保县城东蒙小区吃宵夜。在吃宵夜时,黄某某见到之前其在德保县城打工时殴打并欺负他的男子,同时告诉给汤某某和农某某,并且说要去报复打回那个男子(指受害者冯某某)。随后黄某某、汤某某就在宵夜摊附近持砍刀去追打冯某某,在追赶往宵夜摊对面的一条小巷时,黄某某用砍刀砍中冯某某致其倒地。在打斗期间,黄某某被当时跟冯某某一起吃宵夜的朋友追到并抢走了手中的砍刀,随后被冯某某的朋友用砍刀砍伤,当时跟黄某某一起追砍冯某某的汤某某则掏出随身携带的短猎枪朝冯某某的人群开枪射击,冯某某、韦某某等人被汤某某开枪射击击中受伤,最后被送到德保县人民医院治疗,冯某某因受伤严重,于当日凌晨3时56分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汤某某先后被抓捕归案并被判刑。农某某一直未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农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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