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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0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在在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工业园内,因装货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农某某拿起该工业园内的一根水管砸向被害人李某某肩膀,被害人李某某用手一挡。被害人李某某夺下水管,并用拳头殴打农某某,后两人被同事拉开。次日凌晨2时许,农某某被经报案后赶至的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1日,农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对农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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