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6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52131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村**屯007号。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嫌疑,于2020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许,农某某来到王某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的***便利店,然后二人在上述便利店门口一起喝酒吃宵夜。喝酒至5时许,王某某因看不惯被害人庞某某和梁某某的车辆停在便利店门口,便伙同农某某使用钢管和水果刀将上述车辆的轮胎捅破。经鉴定,上述车辆被毁损价值合计人民币5020元。案发后,被害人庞某某于同日5时许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分别于同日17时和22时许将农某某和王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19日,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庞某某和梁某某损失,庞某某和梁某某对王某某和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