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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滥伐林木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4〕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80**********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德保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6月2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被不起诉人农某某为种植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屯附近的“叫哈”(地名)砍伐自己的林木。农某某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广西百色市木司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总立木蓄积量为22.61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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