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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6********,壮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住富宁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呈祥街515号A-32号“撩虾帝”商铺内等待接单的过程中,将赵某某摆放在商铺收银台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VIVO牌IQOO5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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