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135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巷**号房门前,利用藏在门前邮箱内的钥匙打开房门,将被害人黄某某在房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