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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5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7时许,农某某在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壮锦大道“恋惠忧品”店门口将黄某某挂在电动车车头的一个挂包盗走,挂包内有两部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共价值4930元。

案发后,农某某赔偿黄某某人民币5500元,得到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农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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