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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2016年8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1月20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1日、12月17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农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将其个人身份开设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协助转移诈骗赃款。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过统计,被害人普某某被诈骗的款项人民币36997元通过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账户转移。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和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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