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9X,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市**镇********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广西**县**镇**村*屯及**镇**村**屯群众征租林地,用于开采矿石,负责人系广西**市**镇**路******号群众农某某,其公司在与群众征租林地后,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矿山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2019年6月份,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西**县**镇**水库附近山坡“**”(地名)进行先期露天剥离及试采作业。经百色广森林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为19亩。被不诉人农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主动到德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