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乳名“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农某某(另案处理)经与云南老板(身份待查,另案处理)共谋,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烟叶经靖西运送至越南,其中农某某负责靖西至越南路段,农某某安排某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转接非法运输烟叶的车辆。2019年12月10晚,农某某安排某某甲联系工人和车辆前往卸货地点准备驳货,安排黄某某到高速路口接送马某某装载烟叶的货车,次日0时许,黄某某将车辆带至靖西市新靖镇崇德村新屯靖西云祥混凝土公司对面一处空地,随后便安排工人上车卸货,黄某某、某某甲则在卸货场地附近望风,当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到达该场地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疑似非法烤烟叶294件,经过称,查获的烤烟叶净重14.9吨,经鉴定,该批294件烤烟叶价格为722948元。
2019年12月31日11时许,农某某在新靖镇崇德村崇化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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