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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址与户籍所在地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本案退回龙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龙州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4日将本案再次移送起诉。

龙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4日下午13时许,黄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农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农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金龙镇各路口要道“看路”为走私活动进行掩护,在此过程中该伙人“看路”掩护的两台拉有走私货物的面包车在金龙镇贵平村板烟屯路口往板贵屯方向约300米处被公安局执勤人员发现,两台车随即躲到执勤卡点不远的沿边路旁小路里,公安局执勤人员发现该情况后分两路人前往两台可疑车辆躲藏处开展查缉,见此情况黄某某指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CC轿车将正在执行缉私任务的公安局特勤大队队员刘某某所驾驶的五菱宏光执勤车辆拦停,后农某乙、黄某某、农某甲相继赶到现场,该伙人通过语言攻击、木棍、石头等方式暴力阻挠正常开展勤务的公安局执勤人员刘某某,将刘某某逼退后,黄某某指示李某某等人对还遗留的在现场的公安局执勤用五菱宏光面包车进行了破坏,致使该车右后尾灯被砸坏。并顺利将躲藏在小路里面的装满走私冻货的两辆面包车带离现场拉回到越南躲藏。2019年1月29日,经龙州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证明显示被损坏的五菱面包车左后尾灯价值壹佰叁拾玖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州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农某甲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甲不起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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