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甲,曾用名农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平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 5月2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农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其向黄某某购买位于农弄屯“六来”坡的林木全部砍伐并销售。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量和鉴定,被不起诉人农某甲滥伐林木数量63株,总蓄积量为18.4立方米。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农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无证采伐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农某丙、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农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农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农荣能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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