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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冬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8********,藏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冬某某到雅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称自己有一支小口径步枪要上缴公安机关。雅江县公安局开展工作。冬某某供述:自己父亲在七八年前去世,一年前自己在自己家一楼库房翻木板时,在夹层中发现遗留的枪支,自己又将枪藏匿在木板中。

经鉴定,送检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冬某某2020年12月22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嫌疑人持有枪支后,未造成社会危害,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甘中法【2020】6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作出情节轻微不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冬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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