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6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下午4时许,济宁市**县**镇**村人张某乙因欠**镇冯某甲借款19500无法立即支付,冯某甲纠集其丈夫张某甲、兄弟冯某乙、冯某丙、表哥郝某某、谢某六人采取限制张某乙及其女友范某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讨债,张某乙、范某某先后被冯某甲等人带至**镇一沙场、**镇**村一出租房屋限制人身自由,张某乙被限制自由长达30余小时,范某某被限制自由长达20余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丙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