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犯罪嫌疑人冯某乙2017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4日被蓬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蓬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11日23时许,冯某甲、冯某乙在蓬莱市**汽改院内,因装车排队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冯某甲、冯某乙将李某某左腿胫骨打骨折,2017年6月1日,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应暂属轻伤一级,2018年8月1日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蓬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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