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虞城县城郊乡工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至诚七路交叉口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许某某撞伤,后许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在车辆保险之外一次性赔偿许某某近亲属谅解费8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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