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男,汉族,1996年03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960302****,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号*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0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酒后驾驶陕A2E***号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中北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的血醇浓度为84.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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