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农民,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与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沂水县**镇**村路段窃取该村张某丙的母猪一头并载至张某甲母亲家中,经查,涉案母猪价值约542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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