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乡**村,现住乌兰察布市**区**号楼**单元**楼**户,个体职业,无前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右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4日、5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察右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甲在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经营**小额贷款公司,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7月13日,王某甲多次向冯某某借款共计130万元,后王某甲无法归还。
1.2016年10月9日下午,刘某某伙同冯某某和李某某(王某甲另一借款人)到**公司向王某甲讨要欠款,因刘某某与王某甲丈夫王某乙在电话里讨要欠款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将**公司二楼茶几上摆放的茶台踢烂在地,后刘某某带领冯某某,李某某离开**公司。经鉴定,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98元。
2.2016年10月10日13点50分左右,刘某某酒后携带菜刀从白音察干镇**宾馆离开后,冯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告知刘某某可能去**公司找王某乙。刘某某到达**公司门前找到王某甲丈夫王某乙,随后杨某某带领石某某、陈某某(又名陈某,已死亡)到达现场,刘某某因讨要债务和王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反手打了王某乙一耳光,杨某某见此情况后,紧接着也打了王某乙几个耳光,后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将王某乙殴打,殴打王某乙的过程中,刘某某从身上抽出菜刀要劈王某乙,被杨某某等人拉开制止,过程中致使王某乙眼部出血。经鉴定,王某乙后枕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7年4月18日13时许,冯某某和闫某某(王某甲另一借款人)到白音察干镇**小区**公司新址办公室,向王某甲讨要欠款,在此过程中,刘某某指使孙某某、石某某前往**公司,说冯某某去**公司讨债,让过去看看。后杨某某带领张某某等人到达**门口,遇见孙某某和石某某,几人相跟进入**公司,在向王某甲讨要债务过程中,王某甲报警,察右后旗公安局特警大队到达现场处置后,将冯某某、王某甲带至察右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当日下午18时许,冯某某和闫某某从公安局离开后,商量给**公司喷字,冯某某指使石某某拿着喷漆罐,在**公司窗户玻璃上喷写欠债还钱字样后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察右后旗公安局认定的冯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上述最后一起可以认定是冯某某指使石某某给**公司喷字外,证明冯某某参与、或指使、或帮助刘某某等人实施的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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