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高新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1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冯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联系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致使国家税款造成严重损失。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共抵扣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价税合计1520102.67元,税额227878.78 元,其中:购买取得岳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283760.67元,税额48239.33元,税款已抵扣;购买取得岳阳********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552760元,税额80315.57元,税款已抵扣。购买取得岳阳******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683582元,税额99323.88元,税款已抵扣。
案发后,该14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均已补缴。有补缴会计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证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企业主动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