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4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的以来,毛某某(已判刑)先后在本县五里岗贵州金菊生态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楼上、六桥街道鸭子塘社区砖瓦厂袁某某家中、海边街道海祥大厦毛某某家中等地提供麻将机等方式供多人赌博,毛某某从抽取“桌费”等方式获利。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耿某某在上述毛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放水”,多次以高利息借款的方式向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进行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耿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管某甲、管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冯某某、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二被不起诉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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