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1********,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初中文化,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余江县**镇****项目(**镇**区)工程公开招标,段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找到胡某某(另案处理)借公司资质串标。后胡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借公司资质,每家公司费用2800元,冯某某同意,将江西**建筑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资质借给段某某、胡某某。2018年1月21日,冯某某借给段某某、胡某某的江西**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588.951852万元。中标后,冯某某收取工程款2%作为管理费。
2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冯某某在公安机关上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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