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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桥**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因患*****,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文栋,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申请居住证明人没有在实际居住的情况下,将申办人的身份信息交给刘某某(另案处理),以每份《流动人口居住证明》1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刘某某虚构用工合同、租赁合同在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另收取申办《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的人员每份50元至100元牟利,其共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60余份,非法获利1500元。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将违法所得1500元上缴至柳城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赃款1500元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红米手机壹部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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