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乌鲁克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四川省成都市**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庭**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丽萍,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冯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6月29日、9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某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与于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某某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多重“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非法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刘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通过于某某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39本。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刘某甲系多年好友,2017年年中,冯某某从刘某甲处得知刘某甲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后,收集并提供含自己在内5名办证人员信息,并向刘某甲支付办证费用117万元人民币,其中4人医师资格证成功办理,1人未能成功办理,未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