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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村**周坊组*号,因本案于 2020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自己驾驶证被吊销,在广州市番禺区一货运市场内看到代办证件的广告后,通过电话联系要求对方制作了一张自己身份信息的假的B2驾驶证,支付了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持该假驾驶证驾驶货车在杭州市下城区*街与华中*路交叉口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民警查获,经审查,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江西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所持有的B2驾驶证系假证。

本院认为,冯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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