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货车司机,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户籍所在地安庆市怀宁县**乡**村**组**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1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皖H****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道路由安庆往洪镇方向行驶,至山口乡附近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文某某,导致文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事故。经安庆市交警一大队认定,冯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导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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