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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仁检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56********,汉族,本科文化,韶关市**医院退休医生,广东省乐昌市人,户籍所在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区**路**号**园**幢**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8时55分许,冯某某驾驶粤FAF1**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尹某某、陈某某,沿106国道由韶关市方向往仁化县方向行驶至106国道2210KM仁化县**镇路段,与对向车道由孙某某驾驶的粤F33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5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尹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尹某某、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腹左上肢复合型损伤死亡,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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