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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435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豫******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沿叶县昆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昆阳大道与国道234公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撞倒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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