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5时许,冯某某驾驶吉J**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13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7KM+300M扶余市**镇东路口处,将前方公路北侧行人魏某某撞倒,致魏某某死亡,车辆损坏。案发后,冯某某委托亲属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经鉴定,魏某某系因巨大外力直接作用于机体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重度脑损伤、脑挫裂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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