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江苏省惠山区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苏B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302线672KM+500M(曲山镇凉风垭)路段,与行人唐某某、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唐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5日22时死亡,唐某甲所受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经认定,冯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某、唐某甲在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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