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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金堂县******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号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由金广路方向往官仓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冯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堂县赵镇金广路至官仓镇1KM+400M路段处,所驾车与同向前方的行人吴某某、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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