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山东省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鲁******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沂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新线与张庄镇汶河培堤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顺行向西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家乐星”牌电动三轮车相刮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在医院治疗至2018年7月25日出院,后于2018年12月18日死亡。经事故原因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