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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人,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诸城市府前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诸城市**街与南外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沿诸城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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