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粤QJ****号小汽车沿S287线从塘蓬镇往英桥镇方向行驶。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行驶至廉江市S287线塘蓬镇六信村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廖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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