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顺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于2020年12月24日经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新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曹路宏达小区西50米处,与沿新曹路由南向北斜过机动车道的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汴公鉴(交临)〔2020〕46号鉴定书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汴公交事认字〔2020〕第47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被害人家属已收到全额赔偿金40.9万元,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冯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1)开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汴公鉴(交临)字【2020】46号鉴定书,(2)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至公【2020】车鉴字第K0546号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冯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某真诚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冯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冯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2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