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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驾驶员,住鹿邑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驾驶豫PX****号重型货车牵引豫P6***挂重型自卸挂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镇**村十字路口向西转弯时,将由北向南骑两轮电动车行驶的肖某某撞倒,碾轧致死。经认定,冯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冯某某拨打110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4日,冯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7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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